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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江嘉良8000元 被告物业:保安是人不是孙悟空

中国校园文化网  www.ccca.org.cn  2007-10-26 9:05:43      

本报记者 邹晔

昨天下午,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海证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江嘉良夫妇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江嘉良夫妇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这桩备受关注的诉讼案,至此得以平息。

江嘉良夫妇在诉讼请求中提出由第一被告上海证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上海证大三角洲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开庭后,被告方就提出质疑,江嘉良夫妇不去告罪犯徐某,反而将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推上被告席,法律依据何在?并且物业公司一再强调,“小区每天进出人员超过2000人,个个上去盘问是不可能的。保安也是人,不是‘孙悟空’,能一眼辨别出好人与坏人。”

但法庭上,江嘉良夫妇表示,“水清木华”小区为浦东新区高级收费小区,物业管理费为2.5元/每平方米/月,而且在《小区入住须知》中明确写明了“小区主要出入口及公共设施、公用部位等地方,皆有物业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和巡逻,出于职责要求,管理人员会对陌生人询问身份”。但事实上,物业保安根本拿不出登记记录。2006年8月8日江家所住大楼的门禁系统失灵,物业对此并没有采取及时的安全防范措施,一直拖到24日才予以修复。

江嘉良夫妇在法庭上提供了小区内的两名业主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一位忻姓业主陈述,“上个月有一天清早,我开车出去,在门卫室门前停了一分多钟,他也没反应,后来发现保安竟然在睡觉。后来,保卫科的解释是他中暑了,9月份天气已经很凉快了,大清早怎么会中暑?后来又说是他营养不良,昏过去了。”证人的证词一时间令听起来有些荒谬的物业公司陷入被动。

但物业公司辩称,江家曾在2006年4月,也就是案发前4个月明确向物业表示拒付物业管理费和终止物业管理合同,并实际已经不再交付物业管理费至今,因此是江嘉良夫妇违约在先。对此,江嘉良夫妇表示他们暂不缴纳物业管理费是因为他们的房屋于两年前发生质量问题,多次与被告交涉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作为业主唯一的制约方式只有暂缓缴纳物业管理费。而且,暂缓缴纳物业费,并不表示物业就可以不提供服务。

辩论一度陷入僵持。但最后,物业公司拿出新的物业管理条例,称“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公安部门管理,其主要责任是管理、服务,保安责任不是主要职责”。法庭因此判决,物业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而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小偷缉拿归案后,失窃的物品已部分追回。因此,物业公司提出赔偿原告人民币8000元,这得到了法庭的认可。“事实上没有追回的物品还有大约两、三万,但很多首饰是十多年前买的了,发票收据也早就找不到了,但法庭是重证据的。”对此,江嘉良夫妇也只能哑巴吃黄连。

而第二被告证大置业则称,水清木华小区在规划、设计、施工上都通过了相关部门的验收,特别通过了公安部门的安全验收,不存在设计上的缺陷和任何安全设计瑕疵,法庭据此没有采纳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文来源:东方体育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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